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全文内容☑️
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是天津市政府为了推进城市绿化工作,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而制定的一部法规。该条例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共分为六章、五十二条。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该条例的全文内容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天津市城市绿化活动。
第三条 城市绿化活动应当遵循“绿色、环保、节约、可持续”的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方针。
第四条 城市绿化工作应当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促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
第五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精细管理、多元发展的原则,建设形态多样、功能齐全、布局合理、景观优美、生态宜居的城市绿化体系。
第二章 规划和管理
第六条 市政府应当制定城市绿化规划,明确城市绿化的总体发展方向、布局、标准和目标。
第七条 市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第八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绿化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和维护情况,加强城市绿化监测和评估。
第九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制定城市绿化管理制度,明确城市绿化工作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监管,对违反城市绿化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
第三章 绿化建设
第十一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建设城市公园、城市林带、城市绿地、城市道路绿化、城市广场绿化等城市绿化设施。
第十二条 市政府应当优化城市绿化布局,合理配置城市绿化设施,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质量。
第十三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城市绿化设施的安全、美观和实用。
第十四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及时修剪、清理、养护城市绿化设施。
第四章 绿化养护
第十五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养护,保证城市绿化设施的健康、成活和生长。
第十六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养护队伍的建设,提高绿化养护人员的素质和技能。
第十七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养护设施的建设,提高绿化养护设施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八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养护的监督和管理,对绿化养护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五章 绿化保护
第十九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保护,保护城市绿化设施的完整和生态环境的稳定。
第二十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设施的保护和修复,保证城市绿化设施的安全和稳定。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设施的监管和管理,对破坏城市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城市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城市绿化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绿化费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支付,可以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和维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执行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管和管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进行改善和保护,增加城市绿色景观,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的活动。
第三十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设施,是指城市公园、城市林带、城市绿地、城市道路绿化、城市广场绿化等城市绿化设施。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费用,是指用于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和维护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天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总之,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天津市的城市绿化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有利于推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城市绿色发展,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同时,我们每个人也应该积极参与到城市绿化工作中来,共同营造美丽的城市环境。